本人 柯曾栎,于 2026 年 5 月 1 日 13 时,在 鄠邑区东西一号 路发生交通事故,认定书编号610125420260002651号。对方当事人 张涓涓 无证驾驶,现需其身份证登记住址(户籍 / 现住)、身份证号、联系电话,用于民事诉讼送达与赔偿维权,仅用于本案诉讼,不对外泄露。
张涓涓身份证住址:西安市户县渭丰乡定六村一组
身份证号:610125195807264357
5 月 1 日鄠邑区交通事故 申请调取对方住址及联系方式(诉讼使用)
陕西省森工医院:205
车辆损失费:维修费用685元
拖车费:200元
诉讼费:50元
取车花费: 跑鄠邑区2趟 80元,托人骑车回来花费100元
事实与理由:
2026 年 05 月 01 日 13 时 30 分,被告张涓涓驾驶二轮电动车,沿西安市鄠邑区定舟
村出村路由南向北行驶,行驶至东西一号路出北环街东 542 米保西村口路段时,与原告柯
曾栎驾驶的陕 AC148X 号普通摩托车(沿东西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)发生碰撞,造成原、被
告二人受伤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:被告张涓涓驾驶车辆通过无交
通信号灯、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,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;原告柯
曾栎未尽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义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
一款之规定,负次要责任。 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及车辆财产损失,被告作为事
故主要责任方,依法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现依
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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